全紅嬋此次代言並非「私接廣告」,而是經過了國家隊正規審批流程。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發布的《國家隊運動員廣告代言審查管理辦法》,國家隊運動員進行廣告代言需嚴格執行報批管理。
流程包括運動員自我審查、協會審核、專家審議,最終報請中心領導審批。 領導審批同意後,運動員方可簽署代言合同。

萬家樂此前已是中國國家跳水隊的戰略合作夥伴和主贊助商。 品牌與跳水隊有著長期合作關係,對國家隊的管理規定十分熟悉。
因此,此次邀請全紅嬋作為全球代言人,必然是在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 國家隊至今未對此事發聲,也從側面印證了此次合作的合規性。
運動員「私接廣告」引發的風波在中國體壇並非沒有先例。 2016年,游泳運動員寧澤濤因私接廣告並頂撞領導,一度面臨被取消里約奧運會參賽資格的處罰。
當時,寧澤濤在未請示游泳中心的情況下,與國家隊贊助商的競品簽約,拍攝廣告並在電視台播出,收入歸個人所有。 這一行為被認定為「侵害了國家隊的權益」。
更早的案例是2004年雅典奧運會後的跳水冠軍田亮。 他因奧運後商業活動過多,且未妥善處理與國家隊的關係,最終被國家隊開除。
這些案例表明,國家隊對運動員商業活動有著嚴格的管理傳統,違規者可能面臨嚴厲處罰,甚至斷送職業生涯。
中國運動員的商業代言活動受到體制的嚴格約束。 根據相關規定,運動員的商業開發需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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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收益分配上,也存在「行規」。 知情人士透露,運動員簽代言需與相關單位商量,代言費要按照一定比例上繳。
「畢竟是體制出資培養了你,你拿出一部分商業代言作為回報無可厚非。 」業內人士如此解釋這一分配原則。
儘管有嚴格規定,但近年來運動員商業代言的環境正在發生變化。 隨著娛樂明星「塌房事件」增多,品牌開始轉向公眾形象健康陽光、運動成績出眾的運動員。
谷愛凌、蘇翊鳴、馬龍等運動員的身影開始出現在各大品牌廣告中。 中國跳水隊、桌球隊等「夢之隊」也趕上了這波「紅利」。
品牌營銷策略也在進化。 新的趨勢是,品牌在「大事件」到來之前就搶先發力,將營銷前置,「押寶」看好的運動員或運動隊,獲得長久曝光。
像中國跳水隊這樣長期在世界範圍內有著絕對領先優勢的運動隊,很容易成為品牌爭相長期合作的對象。
全紅嬋此次代言的成功案例,為運動員商業價值開發提供了一個平衡樣本。 一方面,她遵守了國家隊的管理規定,通過正規渠道獲得批准。

另一方面,品牌選擇與運動員個人而非僅僅與運動隊合作,體現了對運動員個人影響力和商業價值的認可。 這種「個人獨立代言」與「集體合作」並存模式,可能是未來發展方向。
對於運動員而言,如何在體制框架內最大化個人商業價值,需要智慧與策略。 業內人士曾建議,可以效仿姚明進軍NBA前,與籃協和俱樂部達成協議,分享個人部分商業收益的做法。
這種模式既尊重了培養體制的貢獻,也保障了運動員個人的合理權益,可能是中國職業體育商業化的一條可行路徑。
全紅嬋的代言費具體分配比例並未公開,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筆收入將在國家隊、相關管理單位和她個人之間按既定規則分配。
這位18歲的奧運冠軍站在了個人商業價值開發的起點,她的路徑將為中國年輕運動員探索出一條在體制框架內實現個人價值的可行道路。
隨著中國體育產業不斷發展,如何在保障國家隊利益的同時,合理開發運動員商業價值,仍將是體育管理部門、運動員和品牌方需要共同面對的課題。
發布於:江西省























